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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名城古镇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22 浏览量:59 字号:【小】【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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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会费收取遵循“经费自筹、自我发展,厉行节约、以会养会”的原则。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个人会员500元会员人民币/年单位会员2000元人民币/年理事单位5000元人民币/年副会长单位20000元人民币/年。

第四条 所有会员应切实履行会员义务,以年度为单位按期缴纳会费义务。促进会严格执行会费收取备案标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会费,不得收取现金。

第五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会费,可向促进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可适当减免。会员未经允许不按期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及会员单位有权拒绝会费收取中不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费用,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促进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审查,按期向上级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用于平台建设、学术交流、人才培育、咨询服务、信息简报、会员宣传、专职人员薪酬、办公经费等支出。

本办法自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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